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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丁玉龙、王政美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丁玉龙,王政美,李宝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535号申请执行人: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法定代表人:张文超,该××董事长。被执行人:丁玉龙,男,1964年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王政美,女,1970年1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李宝剑,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玉龙、王政美、李宝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宝剑已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