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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1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某甲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944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被执行人某甲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某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申请人某公司货款97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442元。案件受理费1138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回执行。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启灵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