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执1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童学华与滁州市顺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华学,滁州市顺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1585号申请执行人童华学,男,1983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滁州市顺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凤阳路722号。法定代表人盛太松,公司总经理。童学华与滁州市顺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浦永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童华学损失人民币405142元;二、被告滁州顺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童华学损失人民币32774.5元;三、驳回原告童华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490元,由被告滁州顺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443元,由原告童华学自行负担104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滁州市顺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权属登记;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1199元,并冻结银行账号;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辆。此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标的35217.50元,已执行到位10771元,尚有24446.5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2016)苏0111执158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滁州市顺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权属登记;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1199元,并冻结银行账号;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辆。此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永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 勤审 判 员 沈永成代理审判员 吴晓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发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