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郑某探望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郑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书、(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效力,被执行人郑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书、(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郑某在接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将其子张某甲带至法院,申请执行人张某已于2016年7月11日完成本次探视,被执行人郑某亦表示今后将积极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配合申请执行人张某完成对张张某甲的探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24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