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24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钱成凤、刘金花与钟细旦人格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成凤,刘金花,钟细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4执416号申请执行人钱成凤,女,汉族,1984年2月27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刘金花,女,汉族,1962年9月8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钟细旦,男,汉族,1950年1月1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钱成凤、刘金花与钟细旦人格权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钟细旦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钱成凤、刘金花未提供出可执行的财产,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任平审判员  刘顺松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