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4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钱成凤、刘金花与钟细旦人格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成凤,刘金花,钟细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4执416号申请执行人钱成凤,女,汉族,1984年2月27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刘金花,女,汉族,1962年9月8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钟细旦,男,汉族,1950年1月1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钱成凤、刘金花与钟细旦人格权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钟细旦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钱成凤、刘金花未提供出可执行的财产,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任平审判员 刘顺松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