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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3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石强盛思恩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正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强盛思恩置业有限公司,李正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3782号原告黄石强盛思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青。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正乾。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强盛思恩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正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正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强盛思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正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石强盛思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良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