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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秀兰、夏秀芝等与界首市西城办事处张庄社区居委会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兰,夏秀芝,张群,界首市西城办事处张庄社区居委会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1630号原告:张秀兰,女,194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原告:夏秀芝,女,194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原告:张群,男,194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界首市西城办事处张庄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张四民,该居委会主任原告张秀兰、夏秀芝、张群与被告界首市西城办事处张庄社区居委会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张秀兰、夏秀芝、张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1031962元拆迁补偿款属于原告所有。事实和理由:1994年4月15日,三原告以及张庄大队原主任张某四人注册资金50万元,成立了界首市康达实业公司,当时的开办单位为界首市西城办事处经济委员会,性质系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张某。公司成立后经营食品、包装等,并兼营废旧物资回收、制钉、铸造。2003年11月27日,界首市西城办事处对界首市信誉机械厂等十五家企业改制情况进行了统一批复:经办事处企办室初步审查,界首市信誉机械厂、界首市康达实业公司等十五家企业债权债务清楚,无政府投资和外部资金注入,生产状况良好,经西城办事处党委会研究,同意以上十五家企业变更为民营企业。界首市康达实业公司成立时由三原告和张某四人平均每人出资12.50万元注册。多年来也一直由原告独立经营,自负盈亏。2016年元月,界首市政府对界首市康达实业公司生产经营的厂房、车间、仓库、设备进行拆迁补偿,补偿款1031962元已汇入原告夏秀芝账户,但被告不同意原告支取,并在夏秀芝拆迁补偿款账户上设置密码。原告认为,该拆迁补偿款属于原告所有,为依法维护权益,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原告请求确认拆迁补偿款属于其所有,该拆迁补偿款不具有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种类的特定性。原告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主管范围,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秀兰、夏秀芝、张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88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涛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牛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候琛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