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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30执456号

唐华与蔡丰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华,蔡丰泽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30执456号

申请执行人:唐华

被执行人:蔡丰泽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唐华,与被执行人蔡丰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习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蔡丰泽,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华,于2016-03-0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蔡丰泽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330执4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安洋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师晨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