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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朱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宣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02刑初281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宣明,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2012年3月2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自井检公诉刑诉(2016)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宣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宣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朱宣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日19时30分许,吸毒人员钟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朱宣明购买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约定在自贡市自流井区三八路富源茶坊门口交易。其后,被告人朱宣明来到双方约定的交易地点,准备将一小包疑似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钟某时,被布控的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查获一小包���似甲基苯丙胺,经称量重0.84克。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查获的疑似甲基苯丙胺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宣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人口信息,搜查笔录及图片,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通话清单,毒品称量记录及图片,提取笔录,毒品取样笔录,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入库单,到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前科资料,证人钟某、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朱宣明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被告人朱宣明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之规定,被告人朱宣明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之规定,被告人朱宣明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被告人朱宣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本案的涉案毒品应当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宣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二、对本案的毒品0.84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文清人民陪审员  余德华人民陪审员  罗仲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