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3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龙洞欣星建材经营部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16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龙洞欣星建材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天河区龙洞欣星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吴建祖,住湖北省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07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签订的《钢筋购销合同》第六条内容显示,解决合同纠纷:如有争议事项,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起诉。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本市天河区,系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且该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约定的管辖条款依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据此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锦霞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