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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执1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云成与吉绍连、宗海霞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成,吉绍连,宗海霞,陈乃雨,李咏梅,雷正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1778号申请执行人李云成,居民。被执行人吉绍连,居民。被执行人宗海霞,居民。被执行人陈乃雨,居民。被执行人李咏梅,居民。被执行人雷正洋,村民,申请执行人李云成与被执行人吉绍连、宗海霞、陈乃雨、李咏梅、雷正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924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吉绍连、宗海霞、陈乃雨、李咏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李云成150000元,并承担自2016年2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的计算: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被执行人李昌标对被执行人吉绍连、宗海霞、陈乃雨、李咏梅的上述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李昌标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吉绍连、宗海霞、陈乃雨、李咏梅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5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及房产已被我院查封,但暂无法变现。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及房产已被我院查封,但暂无法变现。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4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杨文涛审 判 员  刘必胜代理审判员  杜德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振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