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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执578号

陕西旭隆能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旭隆能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578号申请人陕西旭隆能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三环东段6号。法定代表人于顺德。委托代理人李晓琮,律师,专职律师,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陕西旭隆能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6)豫0821民初18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中全

审判员  王正超

审判员  宋彩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光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