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执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宝钢轧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黑子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钢轧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黑子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市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1209号申请执行人:宝钢轧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冶路41号。法定代表人:管耀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黑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园道13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安,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工业园区2号路31号。法定代表人:李凤亮,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钢轧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黑子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市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审 判 员 胡广春代理审判员 刘永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