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11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邵闯与朱翠花、朱成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闯,朱翠花,朱成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11执930号申请执行人邵闯,无业。被执行人朱翠花,无业。被执行人朱成旭,无业。邵闯与朱翠花、朱成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3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朱翠花、朱成旭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邵闯借款8.5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位于东风花园B区3幢102室的房屋一套,因属于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理,又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轮候查封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初字第32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商东雷审 判 员 杨汉伟助理审判员 程冲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小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