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童舟城、童丹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舟城,童丹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124号申请执行人童舟城被执行人童丹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温商初字第0393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童丹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童丹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童丹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童丹城(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91的存款人民币81050.1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志伟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朝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