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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2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北京创意经典装饰装璜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创意经典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北京海洋之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53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创意经典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艺术大道1044号。法定代表人闫树文,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海洋之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周庄路111号天地八八酒店1016。法定代表人杨立伟,总经理。北京创意经典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与北京海洋之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213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北京海洋之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创意经典装饰装璜有限公司装修费九十三万元,分别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之前给付三十万元,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给付三十万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之前给付三十三万元;二、被告北京海洋之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如逾期给付装修费,原告北京创意经典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自逾期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倍给付利息,被告如未在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给付三十万元,原告北京创意经典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北京海洋之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剩余的六十三万元;三、案件受理费六千五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海洋之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垫付,被告连同装修费一并给付原告)。权利人北京创意经典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海洋之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未妥投。本院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等财产;其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为零。申请执行人北京创意经典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海洋之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创意经典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25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渠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