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5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杨斌与陕西天金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洋、崔斌、陈晓华、陕西安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斌,陕西天金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洋,崔斌,陈晓华,陕西安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5745号原告杨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亚琳,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天金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洋,该公司经理。被告姜洋,男,汉族。被告崔斌,男,汉族。被告陈晓华,女,汉族。被告陕西安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克聪,该公司经理。原告杨斌与被告陕西天金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金伟业公司)、姜洋、崔斌、陈晓华、陕西安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然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4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收取的购房款570000元,及利息167079.5元;并承担已付房款一倍即570000元的赔偿责任中的391520.5元。以上两项共计11286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违约金11400元。4、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其经人介绍于2011年4月10日与被告陕西天金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天缘丽居》小区一期3号、4号楼3号门面房二层95平方米,价款为475000元。额外加价每平方米1000元。其于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购房款570000元。其与被告签订了购房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未取得房屋,被告天金伟业公司已经构成违约。现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斌与被告天金伟业公司于2010年4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购买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北段路东天缘丽居小区一期3号4号楼1-2层3号二层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系“小产权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精神,该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6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同 创代理审判员 张鲜鸽人民陪审员 牛金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珂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