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艾某某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陈某某、高秀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某某,贺某某,陈某某,高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427号申请执行人艾某某委托代理人乔某某被执行人贺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高秀珍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艾某某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陈某某、高秀珍(2015)横民初字第0169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贺某某、陈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艾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7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已付的2万元从中扣除)。被执行人高秀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执行费9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2016)陕0823执1427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彩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