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12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潘海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潘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270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闻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8278219-X。代表人张明辉。被执行人潘海洋,男,汉族,1972年7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安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5日申请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请求延期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军执行员 赵 静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