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陕0802执3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候海娃与朱怀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海娃,朱怀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陕08**执3717号申请执行人候海娃,男。被执行人朱怀启,男。本院执行的候海娃与朱怀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873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朱怀启应向申请执行人候海娃履行如下义务:向侯海娃偿还借款19万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执行费2750元。但被执行人朱怀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7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小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