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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81民初2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瑞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与朱根来、刘涢、杨占生、朱水莲金融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根来,刘涢,杨占生,朱水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81民初2858号原告瑞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XX华,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南兵,男,系原告金都支行行长。被告朱根来,男。被告刘涢,女,系被告朱根来之妻。被告杨占生,男。被告朱水莲,女。系被告杨占生之妻。原告瑞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朱根来、刘涢、杨占生、朱水莲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谢南兵、被告杨占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根来、刘涢、朱水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根来、刘涢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判令被告杨占生、朱水莲对该笔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2日,被告朱根来、刘涢以承包果园名义向原告借款50万元,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2月11日,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持即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借款利率按照客户财富指数按季调整,财富指数系以上季度客户日均存款余额为参考,利息按月支付,于每月20日结息。被告杨占生、朱水莲则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同意为该笔借款做担保。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朱根来、刘涢未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原告遂提起诉讼。被告杨占生辩称:被告朱根来是我妻弟,我只是签了字为借款担保,具体他借了多少钱我自己也不清楚,我现在也没有能力还这钱,要朱根来自己偿还这款项,我会督促朱根来归还借款。被告朱根来、刘涢、朱水莲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为了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原告营业执照副本复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被告朱根来、刘涢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被告杨占生、朱水莲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证明被告朱根来、刘涢主体适格,双方系夫妻关系,朱根来对原告所负债务为被告朱根来与刘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同时证明被告杨占生、朱水莲身份以及主体适格;同意保证意向书、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凭证,证明被告朱根来、刘涢向原告借款50万元,被告杨占生、朱水莲为借款担保的事实。被告朱根来、刘涢、朱水莲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认为以上证据且均为书证,被告杨占生并无异议,经审核后予以认定。综上,本院查明:2015年2月12日,被告朱根来、刘涢以承包果园为由向原告瑞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00000元。并签订一份《个人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凭证》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2月11日,约定利率为浮动利率,借款利率按照客户财富指数按季调整,财富指数系以上季度客户日均存款余额为参考,利息按月支付,于每月20日结息。被告杨占生、朱水莲与原告签订一份《最高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作连带责任担保。因被告朱根来、刘涢仅归还利息至2016年2月1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此原告提起本讼。本院认为,被告朱根来、刘涢与原告瑞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订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俩被告未及时依约还款付息,应对本案承担全部的责任。被告杨占生、朱水莲作为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应依约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根来、刘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瑞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并从2016年2月2日起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占生、朱水莲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根来、刘涢追偿。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朱根来、刘涢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野明人民陪审员  周文文人民陪审员  廖庆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恭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