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杜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某,朱某某,杜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717号申请执行人樊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杜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樊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杜某某、杨某某(2016)陕0823民初78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杜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按15‰计,计息时间从2013年9月17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朱某某、杨某某对���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本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717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彩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