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民初4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书华与刘克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华,刘克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4294号原告张书华,男,汉族,农民。被告刘克兰,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华诉被告刘克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书华交纳。审判员 李子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国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