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2民初4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书华与刘克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华,刘克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4294号原告张书华,男,汉族,农民。被告刘克兰,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华诉被告刘克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书华交纳。审判员  李子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国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