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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曹德全与秦立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德全,秦立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671号申请执行人:曹德全,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住住来安县三城乡天涧村油坊组**号。被执行人:秦立付,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琅琊区清流公共服务中心白云巷社区。。本院在受理曹德全与秦立付劳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21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秦立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立付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立付存款163215.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