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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3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行与褚金磊、张道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行,褚金磊,张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3执2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苏丽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崔海波,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褚金磊,男,汉族,1986年12月6日,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道敏,男,1959年2月1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担保人:曲仕蔚,男,1982年04月2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215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借款52260.6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07.00元、申请执行费710.9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批履行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丰慧荣审 判 员  王春林代理审判员  高 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熊化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