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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7316号

郭某某诉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7316号

原告:郭某某,男。

被告:赵某某,男。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日立案。

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秦鹏程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海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