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7316号
原告:郭某某,男。
被告:赵某某,男。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日立案。
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秦鹏程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海平 来自
郭某某诉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7316号
原告:郭某某,男。
被告:赵某某,男。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日立案。
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秦鹏程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海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