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1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小林,李敏敏,周游,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小林,李敏敏,周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78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区江滨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14788318-6。法定代表人徐庆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海瑞,男,195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银行峡口支行客户经理,住江山市。被执行人祝小林,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江山市。被执行人李敏敏,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周游,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市。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祝小林、李敏敏、周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衢江峡商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祝小林归还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至2015年5月20日止利息为11538.79元,从2015年5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44%计算),李敏敏、周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金融理财、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祝小林、李敏敏、周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881执17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敏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