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4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付乾与杨云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付乾,杨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369号申请人马付乾,男,回族,1977年10月26日生,个体,现住内蒙古乌海市。被执行人杨云山,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付乾申请执行杨云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4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