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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5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曲民与陕西三味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华茂友联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曲民,陕西三味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华茂友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5917号原告:杨曲民,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桁,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民胜,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三味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9号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宋玲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华茂友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9号。法定代表人:姚智群,该公司总经理。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云朋,男。原告杨曲民与被告陕西三味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味居公司)、陕西华茂友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曲民诉称,2015年4月2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投资管理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三味居公司投资现金12万元,投资固定年收益率16.4%,投资期限自2015年4月2日至2015年10月1日止。投资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均借故推诿,仅陆续归还4万元,剩余款项两被告拒不归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9840元、利息8568元(截止2016年6月26日,要求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经查明,本案涉及的借款人员众多,金额巨大,该借款行为可能涉嫌犯罪,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曲民的起诉。诉讼费2268元,原告杨曲民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梦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