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4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有色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活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有色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市鑫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袁活,李艳玲,郑秀娟,李肖,张兴华,杨树攀,韩仙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469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有色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程辉,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州市鑫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1号楼22层2202号。法定代表人袁活,总经理。被执行人袁活,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16号19号楼25号。被执行人李艳玲,女,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16号19号楼25号。被执行人郑秀娟,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办事处贾砦村西一街25号。被执行人李肖,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站街21号院1号楼附4号。被执行人张兴华,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满族,住河南省辉县市百泉镇小官庄街。被执行人杨树攀,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百泉镇八盘磨村姚塘街3条2号。被执行人韩仙叶,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百泉镇八盘磨村姚塘街3条2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69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袁活名下所有的豫A822**东风雪铁龙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张兴华名下所有的豫A771**马自达牌小型汽车一辆。三、查封被执行人郑州市鑫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豫AAU1**帕杰罗-速跑牌、豫AKU6**丰田牌小型汽车两辆。四、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五、查封的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亚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