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3执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森林与石大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森林,石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653号申请执行人王森林,男,196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执行人石大伟,男,195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森林与被执行人石大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771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43元、执行费470元。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按法律规定期限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立海审判员  姜宗渭审判员  蔡海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欣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