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3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洪富与卢云祥、卢彩云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辖终317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彩云,黄洪富,卢云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彩云,住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洪富,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代理人:吴骏,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卢云祥,住广州市花都区。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4民初76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第一,上诉人不是适格被告。第二,广州市洪胜纸品有限公司是其与广州市千采皮具有限公司的债权,并不是上诉人个人债权。应移送上诉人户籍所在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各方当事人签订《借条》中约定:“如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出借人可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没有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依据约定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焕然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