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81执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宗良与龙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良,龙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1268号申请执行人李宗良,男,傣族,1978年1月16日出生,云南省禄劝县人。被执行人龙飙,男,汉族,1966年11月16日出生,云南省红河州人。关于李宗良与龙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宗良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3200元,执行费1748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依法查封、拍卖了被执行人龙飙名下位于云南省安宁市昆钢朗馨园住宅小区1幢2单元501;(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信息;(4)依法将龙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目前唯一的房产被本院依法处置变现后向申请人发放执行款89134.04元,本案剩余34065.96元未执行,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