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与薛泽霖罚进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泽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1004号被执行人:薛泽霖,男,1996年1月11日出生,住大同市矿。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城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薛泽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9月30日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经查询银行等部门,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欣审判员 徐文文审判员 相文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