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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执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召信用社与葛晓明、李长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召信用社,葛晓明,李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执字第1936号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召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崔召镇驻地。负责人王少卫,主任。被执行人葛晓明,农民。被执行人李长友,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召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葛晓明、李长友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已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平商初字第243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伟审判员  冷明明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