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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金坤与盐城市雨虹禽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坤,盐城市雨虹禽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2428号原告刘金坤,男,1965年9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告盐城市雨虹禽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五汛镇民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彭光雨,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金坤与被告盐城市雨虹禽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依法通知原告刘金坤预缴诉讼费,原告收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限期内预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金坤与被告盐城市雨虹禽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法成人民陪审员  梁 娟人民陪审员  陈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