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6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与杭州市绕城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杭州市绕城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609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79号。负责人:祝建国,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钰婷,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绕城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德路*号。法定达标人:曹一中。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诉被告杭州市绕城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市绕城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市绕城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元,变更诉讼请求后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彭小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