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22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俊兰、计永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终结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俊兰,计永刚,计永正,胡云云,钱济海,吴秀娥,刘兰甫,孙贤玲,阿拉尔市金川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922执593号申请执行人: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温宿县。法定代表人:牟光辉,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岳涛,男,汉族,1987年1月14日出生,该社风险部经理,现住新疆阿克苏市。被执行人:刘俊兰,女,汉族,1981年1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阿拉尔市。被执行人:计永刚(系被执行人刘俊兰丈夫),男,汉族,1977年9月12日出生,土地承包户,现住新疆阿拉尔市。被执行人:计永正,男,汉族,1985年11月1日出生,土地承包户,现住新疆阿拉尔市,被执行人:胡云云(系被执行人计永正妻子),女,汉族,1985年12月20日,土地承包户,现住新疆阿拉尔市。被执行人:钱济海,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出生,个体户,现住新疆阿克苏市。被执行人:吴秀娥(系被执行人钱济海妻子),女,汉族,1970年11月11日出生,个体户,现住新疆阿克苏市。被执行人:刘兰甫,男,汉族,1964年9月15日出生,阿拉尔市金川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新疆阿拉尔市。被执行人:孙贤玲(系被执行人刘兰甫妻子),女,汉族,1963年11月18日出生,阿拉尔市金川果业有限公司职员,现住新疆阿拉尔市。被执行人:阿拉尔市金川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法定代表人:刘兰甫,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俊兰、计永刚、计永正、胡云云、钱济海、吴秀娥、刘兰甫、孙贤玲、阿拉尔市金川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2日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2922执5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国栋审判员 王存勇审判员 邢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玉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