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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民终1558号

白广新与禹州市无梁镇龙门村民委员会、被告禹州市无梁镇龙门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村民小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广新,禹州市无梁镇龙门村民委员会,禹州市无梁镇龙门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15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广新,男,生于1953年3月3日,汉族,住禹州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无梁镇龙门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金池,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禹州市无梁镇龙门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刘建敏,该组组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无梁镇龙门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负责人王顺亭,该组组长。上诉人白广新与被上诉人禹州市无梁镇龙门村民委员会、禹州市无梁镇龙门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村民小组、禹州市无梁镇龙门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3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白广新提出免交诉讼费申请,经本院审核,白广新不符合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条件,未予批准。本院依法向其邮寄送达了《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白广新拒收。

本院认为,上诉人白广新不符合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条件,也未补充相关材料或到庭说明情况,提出缓、减交申请,并拒收《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白广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谢新旗

代理

审判员  徐瑞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燕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