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669号
申请执行人:刘超。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诚信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康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吴之滨,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超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诚信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诚信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记录,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冬梅
审 判 员 武广文
代理
审判员 韩艳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海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