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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0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李清华、杨秀凤、刘海明、张红艳、田喜生、张淑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李清华,杨秀凤,刘海明,张红艳,田喜生,张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0执27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李清华,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杨秀凤,女,1971年11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刘海明,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张红艳,女,1990年6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田喜生,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张淑兰,女,1972年6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李清华、杨秀凤、刘海明、张红艳、田喜生、张淑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汤德忠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