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褚富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海红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富运,魏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褚富运,男,汉族,1990年6月26日出生,陕西省商洛市人,高中文化,修理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虎头园小区,公民身份号码:6125261990********。被执行人魏海红,男,汉族,1971年1月20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育英中学对面平房,公民身份号码:6106231971********。褚富运申请执行魏海红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6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8月1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魏海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海红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费用6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魏海红已将案件款6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褚富运并将执行费50元交至法院。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6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成 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王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党 秀 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