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2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常熟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2798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海虞北路26号。法定代表人钱瑞龙,董事长。被执行人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通港路龙腾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龚妹芳。常熟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的(2015)熟虞民初字第024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常熟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虞景文华商业街区二期地下车库租赁协议》于2016年1月16日解除;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空并向常熟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返还虞景文华二期地下车库;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常熟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租金3552000元以及自2016年1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355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08元,由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常熟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腾空并返还虞景文华二期地下车库。执行过程中查明,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涉及几十起诉讼、执行案件,负债累累。常熟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正通过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具体处理方案尚需时日。常熟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但方案需待时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虞民初字第0242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钧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罗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晓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