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贾广水与高秀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广水,高秀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840号申请执行人:贾广水,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高秀起(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贾广水与高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4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秀起(岐)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惠农一卡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执行人高秀起(岐)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惠农一卡通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张正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占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