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4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贾广水与高秀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广水,高秀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840号申请执行人:贾广水,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高秀起(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贾广水与高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4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秀起(岐)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惠农一卡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执行人高秀起(岐)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惠农一卡通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张正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占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