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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执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同强、白四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同强,白四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张同强,男,汉族,1992年8月13日出生,任丘市。被执行人白四宝,男,汉族,1963年8月15日出生,任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白四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白四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四宝存款人民币258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亚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