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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薛天杰与吴海新、陈圣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天杰,吴海新,陈圣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1864号申请执行人薛天杰,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海新,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圣雄,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薛天杰与被执行人吴海新、陈圣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薛天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吴海新、陈圣雄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海新、陈圣雄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海新、陈圣雄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吴海新、陈圣雄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吴海新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圣雄名下有汽车一辆。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将该车辆以人民币13万元抵债给申请执行人薛天杰。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将吴海新、陈圣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薛天杰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及线索,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卫东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虹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