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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3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志刚与王牧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刚,王牧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3616号原告:陈志刚,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德清县。被告:王牧野,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原告陈志刚与被告王牧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70元,由原告陈志刚负担。审 判 员 何晓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芮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