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23执56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修武县支行与王占平、王二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修武县支行,王占平,王二成,原平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561号申请人中��农业银行股份公司修武县支行被执行人王占平,地址河南省修武县。被执行人王二成,地址河南省修武县。被执行人原平平,地址河南省修武县。上列双方纠纷一案,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鸿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树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