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任执字第1168号

何英、王永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英,王永强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任执字第1168号申请执行人何英,女,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任丘市人。被执行人王永强,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任丘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永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永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永强存款人民币600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亚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