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10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众航建材有限公司与向广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众航建材有限公司,向广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10232号原告:佛山市众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关恩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智峰,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广辉,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省贵,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告佛山市众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向广辉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众航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智峰、被告向广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省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1、劳动仲裁请求:向广辉于2016年7月21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佛山市众航建材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月至5月的提留工资27218元。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28日受理,于2016年9月7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103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佛山市众航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向广辉2015年1月1日至4月16日期间的提留工资27218元。3、佛山市众航建材有限公司���诉讼请求:请求判决无需支付向广辉2015年1月1日至4月16日期间的提留工资2721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向广辉承担。4、向广辉于2013年9月26日入职佛山市众航建材有限公司。5、佛山市众航建材有限公司每月月底发放向广辉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的工资。6、佛山市众航建材有限公司每月提留向广辉的工资后,余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需要签收。7、向广辉上班至2015年4月16日,次日起未再上班。本案中,双方举证情况如下:一、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1030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中国邮政快递单(1052023133314)及物流查询。3、工资表(2015年1月-4月)。二、被告未提交证据。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仲裁时效问题。向广辉从2015年4月17日开始没有在佛山市众航建材有限公司工作,于2016年1月4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佛山市誉辉建材有限公司的工资支付问题。向广辉认为佛山市众航建材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誉辉建材有限公司是同一法定代表人,同一经营场所,只是楼层不同,工作人员也相同。佛山市众航建材有限公司认为两公司是同一法定代表人,同一经营场所,只是不同楼层,但工作人员不同。考虑到向广辉的法律认知水平及佛山市众航建材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誉辉建材有限公司是同一法定代表人、同一经营场所,视为向广辉就工资支付问题已向有关部门请求了权利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仲裁时效因向广辉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而中断,向广辉的仲裁申请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2、关于2015年1月1日至4月16日期间的提留工资问题。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帐,工资支付台帐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佛山市众航建材有限公司认为向广辉在职期间,每月固定提留2500元,向广辉2015年1月1日至4月16日期间的提留工资10000元已于向广辉离职当天以现金方式结清。由于佛山市众航建材有限公司没有提供相关支付凭证证实其主张,根据上述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双方认可向广辉每月存在提留工资,向广辉认为原来每月工资的20%作为提留,从2015年1月开始比例上升为30%。佛山市众航建材有限公司认为提留比例一直为20%。双方对提留比例均没有��供证据,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本院采信向广辉所述,即从2015年1月开始提留比例为30%。向广辉对佛山市众航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工资表(2015年1-4月)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表中的实发数额与其银行流水一致。根据工资表中的应发工资数额,佛山市众航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向广辉2015年1月1日至4月16日期间的提留工资10806.81元[(1717.40元+3960元+10469.88元+3120元+3808.62元+2140元)÷70%×30%]。向广辉在庭后提交了关于提留工资的计算方式(2015年1月1日至4月16日的工资提留10806.67元+以2015年度的授信支票回款2051416.25元的千分之八计算的销售提成16411.33元),由于向广辉自申请仲裁以来从未提及销售提成,且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上述销售提成16411.33元的成立,因此对其不予支持。裁判结果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佛山市众航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向广辉2015年1月1日至4月16日期间的提留工资10806.81元;2、驳回原告佛山市众航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免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燕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凤侠 来源:百度“”